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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業股東 持股10%須申報保險業股東  持股10%須申報 【經濟日報╱記者蘇秀慧、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  行政院會今(11)日將通過「保險法」修正草案,比照銀行、金控業,增訂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規範,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15%以上須申請核准,持股10%以上便須申報。 財金官員表示,此舉是比照銀行法、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規定辦理,可讓保險業經營更穩健,進一步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。 未來想持有保險業股權,只要達到15%的審核門檻,就須面臨主管機關的審核關卡,包括適格性、資金來源、持股目的,及是否有質借等。據了解,大股東適格性修法案已被列為優先法案,行政院通過後,將送立法院審查,希望趕在本會期通過,讓多件保險公司出售案都可適用。 目前金控法、銀行法對大股東都訂有適格性規範,唯獨保險業沒有任何規範,金管會因而決定修改保險法,增訂相關規範。 根據金管會送行政院的修法重點,主要是修改保險法第139條之1、139條之2及171條之2,增訂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欲持有保險公司股權達15%、25%和50%,須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;持股達10%以上,則須在持有起十天內,向金管會申報。 金管會官員表示,銀行、金控對大股東適格性審核的門檻是持股達10%以上,保險公司由於股權相對集中,如果門檻跟銀行、金控一樣,可能很多保險公司大股東都得送審,考量保險業特性後,把門檻訂為15%以上;至於申報門檻,銀行、金控是5%以上,保險業則訂為10%以上。 修正案中並明確定義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的範圍,並參考銀行、金控作法,明訂不列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的項目,例如因繼承取得、金融機構承受擔保品取得的股權等,都可不計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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